乙明知甲在中國科技大學網站上發表「e世代網路求職密技」、「職場工作權益專題」之課程講義power point檔案是甲享有著作權之著作,未經甲之同意,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口述、公開傳輸1。
而乙擅自重製甲在上述網站發表之講義部分內容作為自己講義內容,並在學校、補習班、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向特定之多數人傳達甲之著作內容,且先後分別將之登載於乙設在雅虎奇摩網站之部落格,並將含有侵害甲著作權之講義,連結至中華學習成長協會之網站,允許不特定網友得以線上瀏覽(公開傳輸)、下載(重製)上述著作,而侵害甲之著作權2 。
乙在私立補習班、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高苑技術大學資訊學院及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的授課觸犯了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將含有侵害甲著作權之講義,連結至中華學習成長協會之網站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3 。處拘役壹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 。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自字第59號,事實一。
2 同上註解。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自字第59號,理由三、論罪科刑理由(一)。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自字第59號,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