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

商標案例: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

壹、事實

被告史本欽明知「石頭鄉」商標名稱圖樣,係經李芸萱商標專用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烤玉米、烤真珠玉米等商品商標,李芸萱並將上述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烤玉米、烤真珠玉米,授權告訴人翁金龍使用其商標。被告史本欽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竟自97年間知悉上情時起,在臺南市,使用「南都石頭鄉」之店名及產品包裝,販賣烤玉米,迄於99年1 月19日下午4 時許,為告訴人翁金龍發現上情,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罪嫌1

被告使用「石頭鄉」商標販賣烤玉米,源自當時商標專用權人陳昆輸之授權,雖該商標權嗣後經李芸萱取得,並授權翁金龍使用,惟被告在李芸萱86年2 月27日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其已有善意使用之事實,其使用之範圍亦未擴張於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之外,故被告之行為亦符合商標法善意先使用之規定,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是被告之行為雖客觀上該當於商標81條第1 款之構成要件,惟因不具犯罪故意,且符合同第30條第1 項第3 款善意使用之規定,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拘束,被告之行為應不受刑事處罰2

貳、判決結果

被告以83年電影「賭神2 」畫面擷取之照片,街道上之場景清楚呈現「石頭鄉」燈籠3 字,而該影帶拍攝之場景中是在「南都戲院」旁邊,且附近又僅有被告一家在販賣烤玉米乙,經證人蔡宗明證述屬實,且公訴人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上開電影「賭神2 」畫面擷取街道上之場景並非實景。綜合推斷,被告係在「石頭鄉」商標專用權人李芸萱86年2 月27日申請日之前即已使用該商標之事實3

原審調查後,認本件被告之行為雖客觀上該當於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構成要件,惟因不具犯罪故意,且符合同法第30條第1 項第3 款善意使用之規定,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拘束,被告之行為應不受刑事處罰4


1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理由一。
2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理由二。
3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理由四-(二)-4-(4)。
4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理由四-(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