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年度行商訴字第245號

商標案例: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年度行商訴字第245號

壹、事實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於民國98年10月6 日以「台灣純金連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茶葉包、綜合植物飲料、青草植物茶(包)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於99年7 月23日以其商標與已註冊商標「金連滷肉飯及圖」相近似,會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予以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0月28日經訴字第099060643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

貳、判決結果

智慧財產法院准許原告主張之撤銷原處分。法院認為原告之商標仍有待被告機關詳為審酌,且原告申請註冊之本件商標,是否仍有其他不應准予註冊之理由,亦有待被告機關重為斟酌後加以審定,則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機關應作成系爭商標核准審定之處分,尚未達全部有理由之程度,是以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難准許,應予駁回2


1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年度行商訴字第245號,事實及理由一。
2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年度行商訴字第245號,事實及理由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