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428號

網路案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428號

壹、事實

丙與甲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因細故分手後,丙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97年11月21日10時36分許,在國立高雄大學內以電腦系統連結網際網路,在露天拍賣網站上無故輸入甲之帳號「kikihot」及密碼,為登入及冒充甲上線等入侵他人電腦設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甲。嗣經甲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1

貳、判決結果

按刑法第358 條條文規定中「入侵他人之電腦及相關設備」,其判斷標準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使用權限」,而非「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之所有權屬於何人」,網站會員註冊之網路帳號,其使用權限之擁有者為各該會員,前開帳號可在該網站特定允許會員使用之範圍內,為會員個人電腦之延伸,可歸屬為電腦相關設備。又本條「侵入」行為,其本質性之屬性應屬「舉動犯」之類型,亦即不需探討侵入行為是否有發生侵害之結果,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侵入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以刑法第358 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處罰。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被告明知與告訴人已結束男女朋友關係,且告訴人並無授權其使用帳號及密碼,竟仍無故輸入告訴人之帳號及密碼入侵告訴人之網路帳號,使告訴人對於網站登入之控制機制之信賴遭到破壞,念及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並非全無悔意,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428號,事實。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428號,理由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