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條件及學年課程科目表
104學年度起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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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分規範 |
先修課程要求 |
課程科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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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畢業學分:36學分 含基礎必修1學分、論文6學分、一般選修29學分。 |
本所非法律背景學生須加修科法學程科目至少14學分,其中本國籍學生須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外籍學生則不受此限。科法學程之科目可參照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所列相關法律學科皆可。 法律背景學生應修指定理工基礎科目5選1,另修習一門產業發展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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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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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分規範 |
先修課程要求 |
課程科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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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畢業學分:36學分 含基礎必修1學分、論文6學分、一般選修29學分。 |
非法律背景學生須加修科法學程指定科目九選六,至少15學分。 法律背景學生應修指定理工基礎科目5選1,另修習一門產業發展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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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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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分規範 |
先修課程要求 |
課程科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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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畢業學分:36學分 含基礎必修1學分、基礎必選修12學分、論文6學分、一般選修17學分。 |
非法律背景學生須加修科法學程指定科目九選六,至少15學分。 法律背景學生應修習基礎理工或產業發展相關課程至少兩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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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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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分規範 |
先修課程要求 |
課程科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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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畢業學分:36學分 含基礎必修1學分、基礎必選修12學分、論文6學分、一般選修17學分。 |
非法律背景學生須加修科法學程指定科目九選六,至少15學分。 法律背景學生應修習基礎理工或產業發展相關課程至少兩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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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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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分規範 |
先修課程要求 |
課程科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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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畢業學分:42學分 含專業必修24學分,基礎必修9學分,分組必修9學分,碩士論文6學分。 |
民法概要、經濟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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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研究生修業要點相關規範
論文及學位考試辦法
本所碩士生畢業辦理離校手續前,應完成下列各項:
(一) 通過英文檢定或同等級之其他外語檢定。英文檢定須提供全民英文檢定中高級初試(含)以上、或其他同等級英文測驗(課程)通過之證明文件。其他同等級外語測驗之採計,由所務會議認定之。
(二) 完成下列事項之一:
1.參加專利師、司法官、律師或其他智財相關國家考試。
2.在國內外有審查制度之相關學術刊物或研討會發表論著壹篇以上 ; 或參加國內、國外與兩岸具有代表性的競賽獲得前三名並由教授推薦者(以乙名為原則)。
本所研究生學位考試悉依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實習
一、 為加強本所學生對智慧財產權實務之暸解,本所學生如未修習校外實務研究課程,則須於畢業前至合作機構實習或服務,實習或服務時數應達60小時。但如有特殊情事者,由所長認定協處之。
二、 學生至合作機構實習或服務,應於開始實習前二週填寫申請表一份,並繳交指導教授或導師審核。
三、 學生前往實習/服務機構實習,應於實習記錄表按日記錄實習時數及工作內容;實習結束後,須呈遞實習記錄表予實習單位相關負責人,經該負責人簽名認可後,繳交該紀錄表給指導教授(導師)及所長審核。
四、 其他實習之相關事項依學校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