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口試公告】112年3月22日章華玲同學論文考試公告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研究生論文口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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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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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專利」行政救濟爭訟標的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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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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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匡正教授 黃相博副教授 蘇倚德助理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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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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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匡正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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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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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華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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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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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 3 月 22 日(星期 三 ) 14:0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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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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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鋒國際研發大樓1402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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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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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不予專利」行政救濟之進行,當事人在行政救濟程序「行政階段」(包括「先行程序」及「前置程序」)所爭執之標的,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司法階段」所爭訟之標的俱不相同。《專利法》第 48 條規定之再審查程序(先行程序)固以「不予專利」之「審定」(即「初始處分」)作為其爭執之形式標的,當事人乃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請求撤銷「初始處分」;而訴願程序(前置程序)則以「原處分」(指「再審查決定」)作為其爭執之形式標的,當事人則向經濟部請求撤銷「再審查決定」。然「訴願決定」所撤銷之「原處分」乃「再審查決定」,尚無法撤銷「初始處分」。復於行政訴訟程序中,因被告機關適格所衍生之訴訟標的問題,導致行政訴訟所爭訟之形式標的產生混淆;且訴願機關非為行政訴訟之被告機關時,行政訴訟判決僅能撤銷「原處分」(指「再審查決定」),發生無法撤銷「訴願決定」,而「訴願決定」形式上依然存在之窘境。因此,本文擬深入探究專利撤銷訴訟所爭訟之標的,冀謀求解決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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