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口試公告】114年12月26日 洪薇淳同學論文考試公告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研究生論文口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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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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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產業中美感功能性與裝飾性差異之商標法現況研究-以包款、服飾、鞋類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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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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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智財法中心主任 王思原副教授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陳匡正教授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李傑清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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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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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李傑清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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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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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薇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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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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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2月26日(星期五) 10:3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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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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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鋒國際研發大樓14樓 1402 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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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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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尚產業品牌意識的提升,商標布局在企業競爭策略中日益重要,然而各型態的標誌特徵出現成為各國商標註冊挑戰之一,且時尚商品的外觀承載具美感與裝飾設計之元素,使其在市場上更具吸引力與辨識度,因此,商品外觀的某些特徵經常同時扮演「裝飾性特徵」與「識別性特徵」的雙重角色,一方面以美感裝飾設計提升吸引力與潮流感,另一方面亦可能因長期使用而具備識別性。若此特徵將會影響市場競爭力,甚至成為相關市場必須採用之設計時,即可能涉及商標法上「美感功能性」的核心問題。 本論文欲探討我國實務面對美感功能性適用現況問題,以及設計特徵面臨「美感功能性」與「裝飾性」之間法律規範與效果存在著差異的界線問題,透過參考美國與歐盟在具美感裝飾設計之案例現況的運作,研究發現美國司法實務強調美感功能性與競爭必要性之結合,並以市場上競爭優勢區分裝飾性標誌與功能性特徵以維護市場公平。歐盟法院則以《2015/2436號商標指令》第4條第1項e款賦予商品重要價值之形狀或特徵,間接達到限制美感功能性之效果。 相比之下,我國既已接受美感功能性原則,但迄今實務仍無深入適用與探討。進一步觀察實務現況,發現裝飾性標誌是否落入美感功能性範疇界線的模糊,具美感裝飾設計的標誌仍多以「識別性不足」否准,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32號判決為例,法院對美感功能性的判斷,除了與主管機關有所出入,且對認定之美感功能性標誌,未依商標法第30條1項1款功能性規定排除,而以不具識別性之裝飾性設計為由駁回。此顯示我國現況實務審查脈絡中,對美感功能性之判斷標準的模糊,以及「識別性」與「功能性」之間的關係判斷存在爭議。 故本文希冀從我國有關時尚產業之包款、服飾、鞋類之實務案例找出我國對於美感功能性之運作的爭點,透過參酌外國實務運作,探討更具體之美感功能性規範及適用,並釐清時尚設計之美感功能性與裝飾性的法律界線,明確分析功能性與識別性在我國商標法中的關係,最後,提供我國司法實務在美感功能性之適用及明確的分析框架,進而提升審查與司法實務的精確性,達到時尚產業中商標保護與市場競爭秩序的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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