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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法學程施行細則

  1. 施行細則依據「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學程實施辦法」訂定。
  2. 本校各學制學生皆可申請修習本學程。
  3. 學生申請修習本學程,應向務處提出申請。
  4. 本學程課程分專業必修課程及專業選修課程,專業選修課程至少應修習六學分,專業必修課程至少應修習十二學分;全部課程修習外校及本校通識中心或各學院開設之既有課程者,合計最多抵免八學分。修畢課程符合本規定且達十八學分者頒發學程專長證明。
  5. 學生在各系(所)、中心或外校修得相同科目,或科目名稱與實質課程內容皆相似且學分數相同之證明時,經本學程召集人核定後,可抵免本學程之學分。
  6. 學生修習學程之課程科目應至少六學分以上為非原系課程。
  7. 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上下限仍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8. 修習本學程其學程科目成績須併入學期修習總學分及學期成績計算。
  9. 修習本學程之學生如修完該系應修些學分,但未完成學程學分,仍可依規定申請畢業,但不得於畢業後再要求補修學程課程。
  10. 修習本學程之學生,已符合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數者,得填寫學程異動申請表於應屆畢業最後一學期加退選期限內向教務處申請延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學年為限,且學程異動申請案經核准後不再受理申請更動,其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規定及本校學則之規定。。
  11. 本施行細則經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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