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09號
網路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09號
壹、事實
甲、乙均為淡江大學學生,因不滿學校英文系專任助理教授丙,竟各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甲先於民國98年6 月24日19時33分,以電腦網路連線至不特定人皆可進入瀏覽之「臺大批踢踢實業坊」網站,在該網站內「TKU_Talk」看板,以暱稱「godplayboy」發表「絕對是淡江數一數二靠北的老師阿!!」之文字,乙再於同年月25日0 時48分,以電腦網路連線至上開網站,在上開看板,以暱稱「q918123 」發表「他y 的!!!是丙!!!」之文字,甲再接續於同年月25日0 時49分許,以電腦網路連線至上開網站,在上開看板,以暱稱「godplayboy」發表「他母親的,又是他!!」之文字,2 人均以此方式公然謾罵丙,足以貶損丙之社會評價。嗣因丙之學生上網瀏覽發現上開文字,轉寄予丙,丙知悉上情後即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1。
貳、判決結果
被告坦承在網路上發表上述文字之行為,但否認無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自己只是抒發情緒,並無意詆毀老師的名譽2 。
法院認為被告若僅為抒發情緒,其大可以中性之文字單純描述內心感受即可,實無須使用含貶抑他人之意之文字,是被告出於侮辱之意甚明。被告上開發言顯已逾越一般人可以接受之言論自由範疇3 。
被告在網路上發表上述文字之內容係謾罵告訴人,未涉及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是本件所犯法條應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4 。
法院念在被告無前科,且一再表示對原告道歉之意;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判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3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5 。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09號,事實一。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09號,貳、實體部分一。
3 同上註解。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09號,貳、實體部分三。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09號,貳、實體部分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