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訊息】114學年度陳燦暉校友紀念獎學金 開始申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陳燦暉校友紀念獎學金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宗旨
本辦法係萬國專利商標事務所為紀念創所所長台北工專43年電機系陳燦暉校友,特設立本獎助學金以鼓勵學生修習智慧財産課程、嘉惠後進學子與獎勵考取律師資格。
第二條 獎助金額與對象
獎助金額每學年度新台幣拾陸萬元整。
(一) 學業優良獎助金:獎助智慧財產權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或本所學碩士一貫學程學業優良學生,每學年二名,每名補助二萬元。
(二) 清寒獎助金:獎助本所低收入戶、家境清寒或大學部修習科技法律學程學生,每學年二名,每名補助四萬元。
(三) 考取律師資格獎助金:獎助本所在學生或本所畢業校友(限自每年申請截止日起算,三年內畢業者),每學年二名,每名補助二萬元。
第三條 獎助學金之申請
一、申請時間:
每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前一個月由本校學務處、本所統一公告辦理,並於每年4月30日之前,繳交相關表件至本所辦公室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格:
凡具備以下資格之一者,均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 學業優良獎助金:本所在學生或本所學碩士一貫學程學業優良學生,且學業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皆達75分以上者。
(二) 清寒獎助金:本所具有低收入戶、家境清寒證明或大學部修習科技法律學程學生,且學業平均成績、修習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皆達75分以上者。但以低收入戶、家境清寒為獎助對象者,若提出不實資料並經查證屬實,須全數退還原發放單位。
(三) 考取律師資格獎助金:本所在學生或本所畢業校友,並考取律師資格者。但以本所畢業校友為獎助對象者,限自每年申請截止日起算三年內畢業,始具備申請資格。
三、申請表件與受理單位:
申請學業優良及清寒獎助金者,應檢具獎助學金申請表(如附件)、成績單、本所在學證明書、以及身分證明文件(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如有政府機關發給之正式「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或家境清寒之具體事證者則請一併提出;以影本提出申請者須持正本及影本兩者,繳交收件人核對後加蓋收件人章於影本,並簽「與正本相符」字樣。
申請考取律師資格獎助金者,應檢附獎助學金申請表(如附件)、律師考試成績單、本所在學證明書或本所畢業校友身分證明文件;以影本提出申請者須持正本及影本兩者,且繳交申請表件程序,乃比照前項之規定。
第四條 管理與考評
本獎助學金由學校開設專戶,一切收支專款專用。
每學年度獎助學金如有賸餘,則移至次學年度繼續使用。
本辦法提報本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但考取律師資格獎助金之申請,則自113學年度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附註說明:申請表件完成後,書面資料請繳交至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所辦公室。
受理申請時程:自115年4月15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截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