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刑智上更(二)字第24號
電腦軟體案例: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刑智上更(二)字第24號
壹、事實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28號,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0786、92年度偵字第455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172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860號、98年度偵字第12861號),提起上訴1。
被告甲為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數碼公司)之負責人,並實際負責該公司之業務;全球數碼公司自民國89年10月間起,以點對點檔案分享軟體(下稱ezpeer軟體)及網站主機,經營ezpeer網站,以提供使用者公開傳輸及下載MP3、電腦遊戲、電影及各類影片等檔案為主要業務;全球數碼公司嗣於90年10月16日起,開始向使用者收取服務費,凡欲利用全球數碼公司ezpeer網站交換MP3、電腦遊戲、電影及其他影片等檔案者,均可向ezpeer網站註冊為會員,但須透過電信業者小額付款、信用卡付款、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等方式向全球數碼公司購買下載用點數;以ezpeer軟體(含伺服器端及客戶端)及各伺服器主機乃構成一整體服務,其可透過收費驗證機制,驗證會員身分、檔案流量,以控制會員支付費用使用該網站提供之服務,且甲及全球數碼公司對於使用ezpeer軟體會員進行上傳及下載之檔案內容亦具有管理及監督之能力2 。被告明知歌曲之著作權係屬其他公司,未經其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重製並散布3 。
貳、判決結果
原判決撤銷。甲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4 。
1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刑智上更(二)字第24號。
2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刑智上更(二)字第24號,事實一。
3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刑智上更(二)字第24號,事實二。
4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刑智上更(二)字第24號,主文。
